商标查询没有相同或近似就能注册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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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没有相同或近似就能注册成功吗?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26:06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广州商标注册是一道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是不能自己注册的,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在先申请的原则。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今天商标注册公司来分析一下商标注册应该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识也是消费者认知购物品牌的标识,应该具备显著性,唯一性和易记性。

2、商标注册应该有主体,也就是要有一定的实际产品或者服务做支撑,假如没有产品或服务,三年未使用的话很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3、商标注册应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机构必须要有商标局的备案资质,不可贪便宜找一家小公司就了了注册完事儿,那样耽误的还是自己的商标注册时间。

4、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中的流程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还有商标图样都需要设计好。

5、商标具有一定保护应有市场的权威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及恶意竞争。这样不但损失一笔巨大的商标侵权赔偿还失去了很大固有的自己的市场,所以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提醒,商标注册只需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办理,其他所需要的材料资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会操作办理,方便快捷。

许多企业认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将一劳永逸。但事实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商标纠纷、被“三除名”、被侵权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的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收入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商标进行监控,及时了解商标动态,迅速采取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监测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商标文字或图形,定期监测竞争对手或特定行业的商标动态、商标使用、市场商标侵权、广州商标注册等情况。商标监督是企业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商标监测,我们可以了解到,各国的商标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公告不仅可以防止他人非法抢先注册,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但也要防止别人及时“倚重”,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商标监督的目的和作用:

一、及时掌握商标动态,在时间了解商标续展时间、被异议、被“三除一”、被争议等商标异常情况,使企业能够迅速作出反应,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二、尽早发现他人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并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及时“杀掉”类似商标,消除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对商标所有人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

三、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对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经营和假冒伪劣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通过商标监测,可以全面了解竞争对手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时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

商标监测方法:企业可以在重要市场定期进行暗访或做好商标监测布局,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假冒产品和商标侵权信息,做好记录,迅速采取行动,向有关执法机关投诉,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及时消除侵权产品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和对企业声誉的侵害。随着网络侵权和网络欺诈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对网络商标进行监控的必要性越来越大。一方面,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企业可以定期查询企业商标,及时掌握商标的异常趋势,并检查是否有其他人注册类似商标或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商标,以便企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监控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和销售产品的专业网站,充分掌握网上假货销售信息,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各大平台投诉,这将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的发生。在这里提醒企业,商标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搭便车”、“打飞盘球”等商标侵权行为,并通过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保护企业权益,维护良好的质量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广州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广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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