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集体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因为注册商标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所以在前期要准备什么文件的时候一定不要太随意。否则出现什么不合理的地方的时候也是很麻烦的。
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都不一样。比如说性格。所以每一个人开创的企业。和每一个开创企业所想的也就不一样。自己的企业就有自己的文化内涵。所以,商标作为一种文化的象征。都有自己的特色。在每个企业办理广州商标注册的时候都会把自己企业的文化精神和对自己企业的时代放在这个商标的设计里。然后我让企业的发展才能给人们加深记忆。
在一般办理商标注册的时候,企业方面应该先用负责人的名义等我企业的名称来象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必须要准备好了。然后拿着这些申请资料去相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里面一定要有已经设计好,具有企业特色的一个商标。然后相应的进行签字以后。就可以申请书交上去了。在办理商标注册的时候还是要注意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在注册商标的每一种分类上如果每注册一个小商标一样的图案就得提交一份申请要是注册的多的话就需要提交好多份申请。然后,在为这些分别交纳应该交的费用。
还有一点就是应该非常注意的,如果你需要申请的商标没有经过你的认真确认。到时候和别人的有相似的情况的话,像这种情况办理商标注册提交申请之后一般是不会被通过的。因为商标一定要跟别人的不一样。一定要是自己企业独有的一种文化产业。如果要是跟别人的商标一样了,这样绝对不会通过申请。因为我们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这样的。所以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前期要准备的文件一定要仔细审核好。
商标申请之后不知道有没有正在的受理,该怎么确认呢?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去商标局的网站上查询商标,注册的商标在网站上输上名字和类别都可以查到,所以,很多人在注册商标之后就去查询,然后查询的结果很失望,没有查到。这个属于正常现象,商标局的数据更新并非是及时的,有几个月的空白期。这个空白期原因应该是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申请量很大,需要分类总结等等原因。如何去辨别商标局是否受理了呢:
1,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这个文件是证明商标局已经受理商标局的有力的证据。
2,代理公司给予的电子受理号这个是证明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端口已经申报了商标,至少表明商标已经申请上去了,不用担心没有申请。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广州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最近一位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国外已经有的商标可以在国内申请吗?申请成功率有多大?针对这样的问题,小编认为国外是否注册基本和国内没有关系,主要看该商标在国内是否已经注册就可以了,如果还没有注册,那么恭喜你,你是可以注册的,并且申请成功率很大,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中的缘由。
1.商标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国(港澳台除外),因此在“国内”注册商标,只需要考虑国内现有商标情况下的可注册性即可,只要国内没有比他更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可获准注册;
2.如前所述再强调一次,影响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是且仅仅是在它之前、在国内,是不是已经有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纠正一个说法,注册国外已有,但是还没有进入中国的品牌商标,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抢注行为;
4.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个国外品牌想来中国找说法怎么办?实践上是没有很好的办法的,像iPad商标那样谈判购买吧......但是话说回来了,这种商标往往没有很高的价值的;
5.在一个国家注册商标,就相当于占据了一个品牌的一国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很常见的一种手段,谁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谁能一招御敌于国门之外,就看谁棋高一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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