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专利注册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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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专利注册的相关原则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3 08:45:48

要求供给广州商标注册证实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实请求。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实。

需供给的文件和资料:

1、供给商标注册证实请求书(请求人盖章或签字);

2、商标代理托付书(请求人盖章或签字);

大陆以外地区的请求人要在我国请求供给商标注册证实的,有必要托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图样3份。

1、独立品牌名称

独立品牌名称,即企业决定每个子品牌或旗下产品品牌使用不同的名称作为代表。采用独立的品牌名称,为每种产品寻求不同的品牌定位,有利于增加销售额和对抗品牌竞争对手,还可以分散品牌风险,使企业的整体声誉不至于因某种产品表现不佳而受到影响。

2、对所有使用共同的家族或母品牌名称

对所有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名称或母品牌名称,即企业所有产品共用一个品牌名称。对于那些享有高声誉的著名企业,全部产品采用统一品牌名称策略可以充分利用品牌效应。使企业所有产品畅销。同时企业宣传推广新产品的营销费用也相对降低,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品牌市场。

3、各大类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品牌名称(背书品牌名称)

企业使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是为了区分不同品牌或不同产品。在一个品牌或产品大类下的再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以便在不同大类产品领域中树立各自的品牌形象,这种也称为背书品牌名称。

4、独立品牌名称与企业名称并用(子母品牌混合名称)

釆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的企业其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品牌名称,且在品牌名称之前都冠以企业的名称。企业多把这种名称策略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在新产品的品牌名称上加上企业的名称,可以使新产品享受企业的声誉,而采用不同的品牌名称,又可以使不同的新产品显示出差异化的特色。

这两天有个客户注册文字商标,准备注册的是服装类别的文字商标。商标检索后,确定了商标名称,今天在提交商标内容时,广州商标注册文字的字体选择时遇到了问题。由于客户之前选择的字体是一款其它公司拥有版权的字体,所以我司为避免侵权,建议客户不要使用他人版权归属的字体。然后我司通知商标部门同事为客户挑选几款字体,然后给客户进行筛选。

文字商标字体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后果:

其实在此之前就有商标字体侵权案件:“飘柔”洗发水在中国可谓是家喻户晓了,宝洁公司在申请“飘柔”商标的时候,使用的字体是方正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倩体字体。在2008年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索赔150万元。其实类似这种的案例还有很多,为避免很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却因为字体选择原因而发生纠纷,所以小编特意整理了在商标注册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文字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字体:

商标注册字体范围可以使用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在商标字体选择的时候,应该尽量去选择一些没有版权的或公认的免费字体,避免在后期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后,陷入商标注册字体侵权等一些纠纷。例如(黑体、宋体、仿宋、楷体等)而且使用这些字体时,商标内容比较清晰,符合大众审美。如果企业有特别需求的,可以通过一些设计公司去设计商标文字,然后去找到字体版权所有者去购买该字体授权。注:如使用拥有版权字体,请找版权所有者授权,切勿侵权!

实际使用字体与商标注册字体不同有什么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意味着,当你商标注册时是什么样的文字,那么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根据注册内容来,否则不具有商标保护效应!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字体是简体字,而你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使用繁体字的。都属于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商标管理工作中,对商标注册时内容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一致,是一贯的原则。但是如果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字体改动变化不是很大的,一般予以商标保护的。例如:()商标注册时是手写体,而在日常使用中用印刷体。或商标注册时使用楷体,日常使用中使用黑体字等情况)

商标注册后想使用其它字体,该怎么办:

如果在商标下证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其它字体来表达商标的,建议您再注册一个其它字体的商标。在此注册时刻不必进行商标检索,因为您之前已经注册下来该内容的商标,所以不存在商标驳回。

小编在此建议商标注册时应当认真选择商标注册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类别、商标注册字体等,后期信息变更也应及时去做变更,不然由于自信变造等原因导致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很危险的哦。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广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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