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公司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广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当事人,商标局公告如下:
(一)取消《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原书式,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办理,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办理;
(三)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需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四)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的,通过档案查询办理,不收取费用;
(五)指定中国的国际商标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注册人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新版《国际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书》的方式申请,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更加方便商标注册人。
有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业务员都建议用户要多类注册,难道是业务员要多赚客户的钱?告诉大家,不是这样的,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行品牌保护,而商标分类表中有很多近似的商品,例如:食品,方便食品,如果我们注册商标跟食品有关,建议大家进行一标多类注册,这样才能保护的更全面一些。
一标多类在注册上使用的是一类一标,一收费的原则,具体需要注册哪类商标,找商标顾问一问就知道了,那么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什么好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日期,如果有人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是以后想进行商标转让,是要一起转让的,做到了整体保护。
从企业的规模以及要涉及的市场领域来决定,大品牌要涉及的类别特别多,就建议全类注册,小企业可以先考虑注册和经营的类别相关相近的类别,总之一标多类注册的好处比较多,建议大家多多留意自家公司的品牌保护意识。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后就是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的,不管目的是什么,只要有人想要撤销你的商标,并且有正当理由,即使你不使用商标也是是正当的,别人也管不着!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II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其实,当苹果和唯冠在争夺IPAD商标时,唯冠就已经在进行破产清算了,所以即使唯冠已经连续3年没有用IPAD商标,苹果也不能用撤销的方法得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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