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商标形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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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商标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8 08:43:17

常见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广州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3、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4、各类证券、基金、信托、国债、外汇、货币、保险、期货、原油等理财产品,及金融信息、融资理财、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助贷贷款、短期垫资、产权交易等;

5、各类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等;

6、各类商业贸易、商务信息、进出口产品等;及各类机电、五金、交电、建材、装饰材料、文化办公、百货、纺织、原料、粮油等;

7、各类企业创业、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互联网信息、计算机软件、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电子数码、教育培训、文艺交流、展览展示等;

8、其它各类房产、旅游、度假、家政、法律、物业、医疗、人才、劳务、评估、造价、招投标等;以上各类经营范围(除国家专项审批外涉及行政许可)的投资、咨询、策划、开发、培训、推广、代理、销售、服务等。

商标查询对注册成功率的影响有多大,我们的回答是致命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广州商标注册应当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找到一个适合自己使用的商标(,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就是商标查询了。

所以,商标查询要细而又细,慎之又慎,还要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办。在商标查询这一步的失误,影响的不仅是申请人的申请费用,更重要的是申请人的时间和市场机会。

(一)对商标局驳回广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大(以下各类案件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3.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大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3、新的事实和理由。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二十日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申请续展注册的原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原件;3、《商标续展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4、提交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注册证;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提交《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3、其它有关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1、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3、其它有关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的争议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该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自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1、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标或商品/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注册证复印件。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书件:1、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载明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广州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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