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企业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广州商标注册代理电话
站内公告: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南沙区企业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南沙区企业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4 08:52:30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广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一直以来是中国内地与海外世界交流贸易的一座重要桥梁,在一段时间里,产品对大多数内地人来说都是真货,高档货的象征,也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内地人民羡慕的海外产品之一,很多外国企业都在注册公司并注册商标,作为进入中国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有些广告还打上了原装港货字样来推销产品。

同样,中国内地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也是借助在国际知名地位优势与美誉,通过注册商标来对外宣传。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五,因此可见,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一个多么重要的战略。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产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到创立公司,注册商标,以国际化视角及注册商标优势形成了国际架构。因此,申请广州商标注册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创立自己的品牌,还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申请商标注册有以下好处:

1、借助地域及品牌优势,打造品牌、提升产品形象。

2、申请程序简单、受理时间快、个人及公司均可注册、15天即可拿到受理通知书。

3、注册周期短6个月即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有利于产品及品牌的及时推广,以抢占市场,获得更多发展机遇。

4、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及模仿。

5、注册商标是公司的重要财产,是公司在股票上市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的重要内容。

6、在使用过程中能迅速增值,可将他授权给其他个人或企业使用,获取利益。

7、获得国际认同,便于企业开展国际贸易。

8、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不再使用,可以对其进行转让或抵押。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广州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不良资产所属类型大体分为三类: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就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商标也会因为公司经营情况而贬值,如果用公司申请广州商标注册,最后闲置不用该怎么办。

一、商标转让商标在其注销之前,可以将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其它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并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不过一般人都不太愿意,毕竟自己的东西就这么送人了。

二、商标转移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已经决定归属的,企业可以通过移转的方式,将商标转移出来。什么叫转移,它和转让的区别在哪?

注册商标转移主要是因为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权人是自然人,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这时候需要转移;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承。我们所说的就是这里面的第二种,当商标注册人是公司的时候。公司注销后一年内需要办理转移,超出一年不办理的,如果有人对你商标提出注销申请,该商标很容易被注销掉。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将商标转让,也没有决定归属的,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如果想对商标进行转让,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三、商标拍卖一边是商标闲置,另一边是商标难申请。面对这种形势,商标拍卖也在近几年逐步流行起来。2008年因三聚氰胺事件,河北石家庄乳企三鹿遭遇破产,其品牌资产被拍卖,神秘买家以730万元的价格竞得。沉默4年后,三鹿又以有机粗粮的身份重出江湖。2016年12月,破产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的35件注册商标公开拍卖,最终成交502万元,足足是评估价的10倍!

所以企业一旦出现破产等情况,商标拍卖不失为一个变现的好方法,但最终成交价格的高低和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商标本身还是息息相关的。当然拍卖也属于转让的一种,别忘了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四、商标注销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如果你主动放弃商标的专用权,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当然即使你不主动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也会被商标局注销。


 

版权所有: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