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发明创造能拿到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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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发明创造能拿到专利?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5 08:09:30

《专利法》规定了,只要够新颖,够有创造性,够有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一、什么是发明创造?

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什么样的发明创造能拿到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领域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新型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2、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应不同且不类似于任何在申请日前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设计。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第1和第2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第3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

(二)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三)国际申请必须在专利局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才能被批准为在中国有效的专利。由于国际申请大部分已经过了实质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开的程序,所以国际申请被批准所需的时间往往短于国内申请的时间。提交至中国专利局的国际申请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从世界范围讲,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制构架的重要支柱,是激发创新潜能、保护智创成果,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制度保障,亦是国际多边条约通行的惯例。

一般来说,把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称作知识产权,谁都不会有疑问。但说商标也属知识产权,好多人犯糊涂,说不清。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由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构成。而早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明确: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以商标为例,从2017年底的信息可知,我国依法注册的各类有效商标已达一千一百余万件,属世界前列。就我们这里而言,至2017年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已突破十万件,其中历届认定的著名商标已近一千件,地理标志性证明商标47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87件。

有人常问,既然商标是知识产权,有那么多著名驰名商标,为何全国市场耳熟能详的品牌却寥寥无几呢?笔者以为,这样尖锐实在的疑问背后,实际反映了我省在实施品牌战略中,既对商标在品牌创建中的作用及其使用策略知识缺乏应有的研学,更对商标从属知识产权的本质内涵,缺乏深层剖析和正确的理论引导。

纵观这些年商标热的背后,不少人乃至有的商标主管人员认为,既然商标属知识产权,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就可特许加盟,就可连锁经营,甚至就可依此实施低成本品牌扩张战略。这种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喧闹背后,实质是对商标与品牌成名的缘源缺乏深层了解、对商标构成知识产权属性的本质元素缺乏深刻认识,对现代商标法制的演进亦缺乏研究所致。

实例证明,无论何种制度确立的商标权,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性权利。就像你在银行开了个帐户,这个帐户归你专有,谁都不得侵权假冒,且受法律保护。但这个帐户值不值钱,全看你的帐中存有多少钱!商标权保护亦是同理。其知识产权属性的含金量高低,全看商标权人在商事活动中,为提升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来源性商誉识别的巨大智力财力和人力投入;全看这些投入所积淀的知慧创造成果,如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等;全看是否与信息社会语境及价值传递契合效果。而不仅仅是符号意义上的商标L0G0设计创意。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同属知识产权,但著作权的获得强调独创性,专利权的取得应有新颖性,而商标确权要求的则是便于识别的显著性,即对指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从品牌创建看,商标的这一功能的形成,绝不能仅靠广东商标注册时标识本身的感官识别,更为核心的是: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为相关商标铸塑的品类、品质、品位创新为载体的内涵识别性。这种识别性疑聚积淀的是科学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推广创新和AI应用创新等方面持续形成的智慧创造成果。

这种成果附着于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形成的以人们心智认知为依托的商誉竞争优势,不仅提高了企业专注创意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所以,各国都将这种成果视为知识产权,并于以强有力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日益强化。如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对侵权假冒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专设有制止恶意不当注册行为的条款,旨在维护以申请在先为获权前置的商标注册秩序。对在先使用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务标识,赋予相对抗辩权利,其本意就是对合法在先已使用商标疑结的智慧创意成果的尊重。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对权益纠纷中依据有效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认定的驰名商标,既可以跨类排斥他人的搭便车,其市场商誉亦是更有力的竞争利器。

由此可知,任何形态确立的商标权,只有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商标才能在心智认知显著性和市场消费便利性的历练中,通过品牌体验和品质服务承诺兑现,积淀成真正意义上可支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概言之,惟有以创新为引擎的经营管理、商业运营、市场营销和广告传播强力支撑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才会真正荣膺为企业知识产权属性的摇钱树。将智慧创意成果产权化,以产权化的智慧创意成果推进品牌化,是所有注册商标持有人、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实现梦想、展翅博翔的惟一正道!除此,别无它途。否则就如同人名与名人的逻辑一样,你以主观愿望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同户口薄上的名字一样,仅是一种户藉登记,与能否荣膺成公众敬慕的名人,似无半毛因果关系。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识别通道,企业通过商标宣示身份和宣传商品。那么商标既然这么重要,肯定要广东商标注册申请人大费周章才能注册完成的,如果轻而易举的就能得到,那商标的作用就没有太大了。很多老板都知道商标注册前要做查询工作,但是,接下来还有哪些注册程序老板们一无所知,亦或者各个程序混乱不清,那么,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商标注册除了商标查询,还有哪些程序?商标注册除了商标查询,还有哪些程序?如果您把商标注册交给注册公司平台去做,我们的操作程序是这样的:

1、商标申请。我们这边查询确定后做材料,需要您盖公章确认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到材料当天报件,第二个工作日可以给您商标申请号。

2.商标受理通知。商标局会在1—2个月左右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这就说明商标已经开始受理了。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这个时候可以打TM标使用。

3、审查阶段。商标审核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时间大概为8—9个月。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会有一个单独的商标申请号,商标实质审查阶段是按照排号的顺序进行审核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审核;

4、公告期。实质审查完毕后,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期间没有异议就可以顺利进行下一阶段了;

5、商标注册证书。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1-3个月证书制作时间,然后就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广东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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