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提高广州商标注册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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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提高广州商标注册显著性?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5 09:04:46

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那么,怎么才能提高广州商标注册显著性呢?   

一:使用新词以及不同词拼接而成的词语 新词也称为“臆造词”,就是创造一个从来没有过的词汇,这样的名字足够独特,不会与其他商标撞车,这样也便于企业以后在品牌宣传时,排除其他品牌对于自身的障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百度搜索你的品牌的时候,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你的品牌。此外,这种商标由于非常独特,在申请注册时,成功率也会超乎寻常地高,如果没有其他考虑,强烈推荐选择新词作为显著性高的商标。 

二:使用随意性词语 这是目前所有商标中,数量最多的一类。选择一个已经固有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这样的名称通常和将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用来作为一种标识,注册成功率也比较高。例如,“苹果”电脑、“箭牌”衬衫、“骆驼”皮鞋、“娃哈哈”矿泉水等。 像“苹果”就是这样的标记,它可以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因此缺乏显著性。 随意性词语的保护力度与新词相当。 

三:具有暗示性含义但没有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词语 这种名称能够起到间接暗示你的产品品质、标榜企业文化等作用。这种商标能够帮助你的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认同感,但是由于暗示性和描述性商标的界限比较模糊,容易被商标局认定为描述性商标而被驳回。暗示性商标虽然与商品、商品成分或其功能没有明显的联系,但是却旨在创造出一种能与该商品发生联系的指定的思维结构。该商标暗示了产品的特点、性质、成分或用途等。与无含义商标相比,暗示性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便于记忆。

因此,暗示性商标往往受到企业经营者和销售人员的偏爱。从定义上来讲,暗示性商标既然对产品没有叙述性,它也就很可能享有如同无含义商标一样的广泛的法律保护。 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暗示性商标在所有国家都是最为常见的,如饮料商标“健力宝”、便利店商标“7-ELEVEn”等。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以前,要说起专利,大家可能都会觉得很稀奇。而今,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对于专利申请也是屡见不鲜了。但是,如果要获得专利权,还是必须要通过专利申请这个过程,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后,才能颁发证书。那么,在专利申请流程有哪几点要注意呢?    

首先,要进行的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部分。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填写和撰写,当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虽然,自己来完成比较省钱,但是要知道专利申请文件要求是很好高的,审批也很严格。因此,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请专利代办机构完成是非常保险的。    

其次,要了解申请费的缴纳方式,这是专利申请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如果没有及时的缴费则要重新提交申请了。一般申请费的缴纳方式分为分为三种:一种是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第二种是通过银行,第三种是通过邮局汇付。如果通过邮局或银行来进行缴付,则要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缴费时间要在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尽快进行缴费。    

最后,还要简单的了解一下专利审批程序。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审批程序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五个阶段。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是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进过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当然,除了上述几点外,专利申请流程要知道的内容还有很多。如: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的次数有几次?答复专利局的通知书都有哪些?等等。所以,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多去了解专利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有条件的话还是交给代办公司完成比较好!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起初成员国仅为11个,截止至2013年7月,已有17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当然,巴黎公约并非一成不变,自1883年签订以来,做过多次的修改,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版本。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还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申请国际商标或专利等就能够依照其中的基本原则来获取优先权。下为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中,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是我们依照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商标、专利等能够获得优先权的最主要依据。起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得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时,不至于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此原则兼顾了各国国情,使得各国工业产权立法上更具地域特色,符合各国国情。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总得来说,巴黎公约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修改及发展提供了建设性意义,同时联通了各国,为其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进了各成员国企业蓬勃发展,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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