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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注册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4 08:13:03

随着现今知识产权的日益关注度越来越高,商标不仅存在侵权的风险,更有被侵权的情况发生。商标侵权,商标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处理?今天小编就给您传授几点广州商标注册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对商标被侵权证据的收集。商标被侵权所属于商标法,证据是应对被侵权的首要前提,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被侵权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完成对被侵权的认定。因此,品牌优生建议,在遭遇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先收集相关证据,以事实为基础,按事实说话。

第二,整理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对专业知识知道甚少的话,可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以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更好地处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第三,起诉书的制作,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格式与内容都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所有信息资料都应填写详细、清楚,内容做到详尽、言简意赅。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起诉书的投递工作,进行商标被侵权的投诉或起诉工作。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公司的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的发生。如果你的商标被侵权了,可以找我司来帮你!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 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 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 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 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实质审查缴费通知书

实质审查是商标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个阶段,主要是从客观角度确定申请商标,即审查其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了审查费以后,即开始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作用的发明,商标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缴费通知书什么时候下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商标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商标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商标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节约程序原则

在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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